mobile38-365365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mobile38-365365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发[2017]114号)等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好的开展我校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学校在迎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监审处、教务处、招生与职业发展处、学生处、校医院、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查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入学资格复查的实施步骤

第四条 录取结束阶段。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教育部录取系统信息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寄送的录取名册进行核对,重点核查内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报道阶段。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本人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学院复查小组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核查新生信息与本人所持证件信息是否一致。重点核查内容:

(一)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若身份证丢失,携带临时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新生,需到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第六条 纸质档案收集阶段。各学院复查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新生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内容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党团材料等。对于无档案和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各学院复查小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档案材料。

第七条 开学阶段。各学院必须组织新生资格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依据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新生信息确认表》,认真核对学生入学报到时提供的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

(二)考生照片与本人进行对照确认;

(三)利用档案中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等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

第八条 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入学专业水平复核工作由归口管理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审处和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新生身心健康状况复查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校医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写出复查报告、提出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等建议,于报道三个月内汇总后报送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

第十条 心理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学生处心理教育与咨询群中心负责对新生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测,根据普测结果提出建议报送各相关学院。

第五章 复查结果汇总、上报及处理

第十一条 报道阶段若遇可疑情况需及时报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

第十二条 开学后,学院再次组织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小组应汇总相关材料并填写《mobile38-365365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登记表》(见附件),经复查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后,报招生与职业发展处招生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复查中发现的突出疑点,招生与职业发展处同监审处等部门对可疑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复查小组在处理违规学生时,应同监审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职业发展处、保卫处等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向家长讲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疏导劝返工作。学生须由其家长亲自带离学校。

第六章 咨询和投诉的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的投诉。招生与职业发展处和各学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职业发展处负责解释。